""""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的企业承担.""''这句是什么意思?谁知道 的告诉我下,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49:49

如果有人依法收养了一个小孩,收养前这个小孩欠别人的钱尚未偿还,收养后就应该由小孩的养父来承担。

在我国,一个企业以支付价款的方式而取得另一个资业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被称作企业兼并。

兼并以后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灭。企业法人终止以后,它原本经营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要随之消灭。但是,企业法人终止后,对已终止的企业法人的业务和它的财产,不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应依法清算。

企业法人资格已被终止,但作为兼并企业其法人资格依然是存在的,只是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发生了变更。故兼并,从民法理论上讲,是一种广义的法人变更。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主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的变更,有利于对企业加强行政管理;为了便于社会上有关单位和公民及时知晓企业法人的变化,有利于经济往来的开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所以,企业被兼并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资格虽然经变更后即业已丧失,但其原有的民事极利民事义务并不因这种变动而丧失,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须由兼并其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因此,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中的一种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之前因订立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兼并企业应予享有和承担。